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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公益訴訟新領域重點: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最高檢發(fā)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時間:2020-12-02  作者:  新聞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  【字號: | |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明確將文物和文化遺產領域作為檢察公益訴訟新領域的重點予以部署推進,為各地檢察機關積極用好現有政策和法律依據、加大保護力度提供指引。

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分別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博樂市檢察院訴謝某某等9人盜掘古墓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陜西省府谷縣檢察院督促保護明長城鎮(zhèn)羌堡行政公益訴訟案、甘肅省敦煌市檢察院督促保護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訴訟案、福建省晉江市檢察院督促保護安平橋文物和文化遺產行政公益訴訟案、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檢察院督促保護薛福成墓及墳堂屋行政公益訴訟案、山西省左權縣檢察院督促保護八路軍楊家莊兵工廠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江西省龍南市檢察院督促保護客家圍屋行政公益訴訟案、上海市虹口區(qū)檢察院督促保護優(yōu)秀歷史建筑德鄰公寓行政公益訴訟案、浙江嵊州市檢察院督促保護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員會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湖北省恩施市檢察院督促保護崔家壩鎮(zhèn)鴉鵲水村滾龍壩組傳統村落行政公益訴訟案。

各地檢察機關辦理的文物保護公益訴訟案件類型豐富多樣,既為各類別文物公益訴訟保護提供了可借鑒的辦案經驗,也為該領域公益訴訟理論、制度和立法研究提供了豐富的實踐樣本。從本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所涉的文物類型來看,包括古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傳統建筑、傳統村落等;從線索來源看,有群眾舉報、代表交辦、文物部門或其他機關、組織移送、刑事檢察案件發(fā)現、專項排查發(fā)現等;從監(jiān)督方式來看,既有行政公益訴訟,也有民事公益訴訟;從監(jiān)督的具體情形看,包括法人違法施工破壞文物、文物被違法改建或占用、文物被盜掘受損、產權人擅自修繕或無力修繕致文物受損等;從被監(jiān)督對象來看,包括地方政府、文物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破壞文物的單位或個人等。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要將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領域作為公益訴訟重點領域持續(xù)推進,加強與相關行政機關的溝通協作,針對該領域的重點難點問題強化案件辦理,注重辦案實效,推動法律完善,加強案例宣傳,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的良好氛圍。

目  錄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博樂市人民檢察院訴謝某某等9人盜掘古墓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陜西省府谷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明長城鎮(zhèn)羌堡行政公益訴訟案

3、甘肅省敦煌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訴訟案

4、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安平橋文物和文化遺產行政公益訴訟案

5、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薛福成墓及墳堂屋行政公益訴訟案

6、山西省左權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八路軍楊家莊兵工廠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7、江西省龍南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客家圍屋行政公益訴訟案

8、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優(yōu)秀歷史建筑德鄰公寓行政公益訴訟案

9、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員會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10、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崔家壩鎮(zhèn)鴉鵲水村滾龍壩組傳統村落行政公益訴訟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博樂市人民檢察院訴謝某某等9人盜掘古墓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盜掘古墓葬  委托評估  回填修復

【要旨】

違法行為人構成妨害文物管理罪相關罪名,并對文物造成實際損害,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承擔文物修復責任并公開賠禮道歉。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謝某某提供作案工具及車輛,與楊某某、李某某等8人共同盜掘烏圖布拉格土墩墓(第六批自治區(qū)級文物保護單位)。后因盜洞塌方滲水,盜掘行動被迫停止。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文物考古研究所認定,盜掘人員采用掏挖盜洞的方式進行盜掘,盜洞深處已達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接近墓室,盜掘行為已對墓葬本體造成了嚴重破壞。

【調查和訴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博樂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博樂市院)在審查謝某某等9人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一案時,發(fā)現上述9人盜掘古墓葬的行為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將該案線索移送至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審查。

為確定盜掘行為對古墓葬造成的損害價值,博樂市院委托自治區(qū)文物考古研究所進行現場勘察、評估修復費用,該所出具《關于博樂市烏圖布拉格1號墓群(烏圖布拉格土墩墓)被盜墓葬現場勘察報告》,確定墓葬盜洞深處已達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已接近墓室,盜掘行為已對墓葬本體造成了嚴重破壞;結合新疆伊犁地區(qū)同類型土墩墓的發(fā)掘工作,初步判斷被盜烏圖布拉格土墩墓所屬年代為戰(zhàn)國至漢代時期,從墓葬規(guī)模來看,其體量巨大,等級較高;依據國家文物局《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被盜挖區(qū)域盜洞回填修復費用為人民幣44592.24元。

2020年5月22日,博樂市院決定對謝某某等9人盜掘古墓葬違法行為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審查,并于同日在國家級媒體發(fā)布公告,公告期滿后,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訴訟。同年6月22日,博樂市院向博樂市文旅局發(fā)出征詢函,征詢其是否對謝某某等9人提起訴訟。該局書面回復尚不具備起訴能力,請博樂市院按照法律賦予的公益訴訟職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0年9月7日,博樂市院向博樂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謝某某等9人承擔烏圖布拉格1號墓盜洞回填修復費用44592.24元,并通過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20年9月9日,博樂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公訴人及公益訴訟起訴人出示、宣讀了本案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自治區(qū)文物考古所出具的《關于博樂市烏圖布拉格1號墓群(烏圖布拉格土墩墓)被盜墓葬現場勘察報告》等證據,證明了被告人謝某某等9人盜掘古墓葬的犯罪行為破壞了古墓葬的完整性,改變了古墓葬內文物的原有保存環(huán)境,不利于古墓葬內文物的繼續(xù)保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被告人謝某某等9人當庭認罪悔罪,并將44592.24元盜洞回填修復費用交至博樂市人民法院賬戶。9月10日,9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在國家級媒體上發(fā)布賠禮道歉公告。9月24日,博樂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謝某某等9名被告人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并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

2020年10月13日至16日,博樂市文旅局使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繳納的盜洞回填修復費用,在自治區(qū)考古所專家現場指導下,對烏圖布拉格土墩墓進行回填修復,并在古墓葬周圍立起圍欄及標識。

【典型意義】

盜掘古墓葬嚴重危害文物安全。本案中,違法行為人盜掘古墓葬致使墓葬受到嚴重破壞,檢察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對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委托文物考古研究機構出具勘察報告,準確確定其修復責任和費用,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保證被破壞文物得以有效、專業(yè)的修復,為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在文物保護方面的應用提供了有益樣本。

陜西省府谷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明長城鎮(zhèn)羌堡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長城遺址保護  政府主體責任  綜合治理

【要旨】

針對政府組織的工程施工導致的文物受損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職能督促地方政府嚴格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在推動城市建設的同時,注重對文物的依法保護。

【基本案情】

鎮(zhèn)羌堡位于陜西省府谷縣新民鎮(zhèn)新民村,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始建于明成化二年(1466年),是府谷長城線上最南端的一個軍事戰(zhàn)略防御重鎮(zhèn)。2019年4月,府谷縣新民鎮(zhèn)政府未經文物管理部門審批,經招標投標,由榆林市匯泉盛建設公司在鎮(zhèn)羌堡內進行5段步行道路混凝土基礎和4條防洪排污管網鋪設的施工建設。該路基和防洪排污管線建設同時穿過了鎮(zhèn)羌堡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因施工單位未對鎮(zhèn)羌堡鼓樓周圍采取圍擋措施,致使鼓樓墻體被水泥泥漿污染,墻角部分磚塊脫落,城墻下堆積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6月,府谷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府谷縣院)在官方微信公眾號平臺收到群眾舉報線索和照片,稱“鎮(zhèn)羌堡遭到破壞”。該院經實地勘查,無人機航拍取證,調取文物檔案,以及詢問鎮(zhèn)羌堡內居民、施工工人、新民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后查明了公益受損事實。2019年7月4日,府谷縣院依法分別向新民鎮(zhèn)政府、縣文化和旅游文物廣電局(以下簡稱縣文旅局)發(fā)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對在明長城鎮(zhèn)羌堡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施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保護文物安全。

收到檢察建議后,新民鎮(zhèn)政府立即停止施工,撤出所有施工機具,清理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對文物本體采取圍擋保護措施,成立了鎮(zhèn)文物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轄區(qū)內文物進行了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府谷縣文旅局發(fā)出了責令整改通知書,對停工后路面留下的檢查井口、排污口和管涵(注:埋在地下的排污、排洪、自來水管道)采取了臨時防護措施;委托文物勘探工作隊等部門編制了《文物保護方案》《文物影響評估》等,邀請專家評審論證,現已按照陜西省文物局批準方案完成整改。同時,府谷縣文旅局對全縣文物和長城遺址點段進行排查摸底,梳理出隱患點段16處;與新民鎮(zhèn)政府對鎮(zhèn)羌堡城墻附近、堡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進行了清理。

為進一步加強長城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府谷縣政府于2019年6月26日召開專門會議,決定建立由縣文旅局包片、文管辦包鎮(zhèn)、長城保護工作站包線、群眾文保員包點、鎮(zhèn)政府包轄區(qū)的網格化文物安全和長城保護管理體系。確立了長城保護政府主導和“屬地管理”,文物行政部門承擔監(jiān)管責任,基層文管所等長城點段實際管理者承擔直接責任的常態(tài)化文保管理機制。同時建立長城巡查保護長效機制,一方面加大文物巡查保護經費投入,加強長城巡查保護工作;另一方面加強文物保護執(zhí)法力度,與基層派出所在重要節(jié)點處設立文物保護警務室。

2019年10月份,府谷縣院對案件開展跟進監(jiān)督,確認鎮(zhèn)羌堡鼓樓和鎮(zhèn)羌堡城墻墻體被污染的部分已恢復原貌,堡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已清理干凈。2020年5月,府谷縣院與縣文旅局聯合開展“長城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專項行動,就轄區(qū)內長城遺址保護范圍或建設控制地帶內存在的垃圾堆放、違建房屋、電力移動等部門在長城紅線內設立的信號塔、煤礦采空導致長城塌陷、鋪設開挖高位水池排水管道、未設立保護標志和界碑等問題共發(fā)出檢察建議14件,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安裝長城保護標志石碑45塊、保護說明牌80塊、石質界樁120根,拆除長城紅線內違建房屋5間,廁所1處,對需要搶險加固維修的鎮(zhèn)羌堡、守口墩烽火臺立項申報,對因煤礦采空影響長城遺址安全的2個煤礦采取地面監(jiān)測、留設保安煤柱等方式監(jiān)測,以保護長城遺址安全。

【典型意義】

長城是中國古代規(guī)模浩大的軍事防御工程,具有獨特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系中國首批入選的世界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的代表性符號和中華文明的重要象征。本案中,政府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施工過程中,未依法對長城遺址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導致文物受損,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職能督促地方政府嚴格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促進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利用協調發(fā)展。

甘肅省敦煌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  圓桌會議  協同多部門履職

【要旨】

文物保護需要與環(huán)境、資源、安全等相關領域系統治理。檢察機關發(fā)揮公益訴訟協同優(yōu)勢,以召開圓桌會議等形式,推動多部門共同履職,形成文物保護合力,促進文物保護與地方經濟發(fā)展協調推進。

【基本案情】

甘肅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96年至今,敦煌三危山下莫高窟建設控制地帶內,敦煌市敦盛石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等5家石料廠和砂礦違反文物保護禁止性規(guī)定,在作業(yè)過程中炸山采石,亂挖亂堆,破壞山體形貌,生產作業(yè)產生的粉塵對莫高窟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景觀形象和文物安全造成危害隱患,同時對周邊居民的生活環(huán)境、身體健康也造成極大困擾。其中4家石料廠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環(huán)評手續(xù)齊全,且完成環(huán)保自主驗收。另1家建筑用砂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完成環(huán)保自主驗收。

2016年以來,甘肅省酒泉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敦煌分局針對4家石料廠未采取有效控制、減少粉塵排放措施,未安裝污染防治措施和破碎生產線等問題,多次督促整改,并作出行政罰款、責令停止生產等行政措施。敦煌市應急管理局對4家石料廠未按要求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使用淘汰工藝等不符合安全生產的行為,亦多次采取下達安全生產執(zhí)法文書、作出行政罰款、責令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但違法行為始終未得到有效遏制。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11月,酒泉市人民檢察院將群眾舉報的該案線索交敦煌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敦煌市院)辦理。敦煌市院通過走訪調查、征詢意見、調取證據、查閱資料等方式查明,涉案4家石料廠及1家砂礦均設在莫高窟建設控制地帶范圍之內,石料廠和砂礦在長期生產作業(yè)過程中對莫高窟及周邊環(huán)境產生不利影響,嚴重違反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guī),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由于該案涉及負有行政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多且存在職能交叉,敦煌市院于2020年1月15日采取公開宣告的方式分別向負有直接監(jiān)管責任的敦煌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敦煌市自然資源局、敦煌市應急管理局、酒泉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敦煌分局等4家行政單位發(fā)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各單位依據職責對敦煌莫高窟建設控制地帶內設置的石料廠和砂礦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對石料廠采用的爆破、挖掘作業(yè)等活動責令停止,并進行限期治理和拆遷整改,盡快消除文物和環(huán)境安全風險隱患,確保莫高窟文物安全及周邊環(huán)境和山體形貌免遭破壞。

2020年3月13日,4家行政單位對檢察建議進行了書面回復,由敦煌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制定《敦煌市三危山下石料廠關閉退出工作實施方案》,確定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對石料廠全面停工停產,12月31日之前完成拆除搬遷和地形地貌及周邊環(huán)境恢復治理。各相關行政單位在整改期間,依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監(jiān)管工作,按期完成石料廠關閉退出工作。為進一步督促各行政單位依法履職,嚴格按照方案的目標要求、完成時限和具體措施整改落實到位,2020年4月25日,敦煌市院組織召開落實整改圓桌會議,省、市文物部門、敦煌市政府、敦煌研究院和市自然資源局等相關單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20余人參加,共同協商解決石料廠關閉退出相關事宜,助力莫高窟文物和三危山景區(qū)環(huán)境保護。8月底,4家石料廠已全部停工停產,如期完成了第一階段的整改任務。截至2020年11月,酒泉市自然資源局已委托第三方對石料廠剩余礦產資源量進行核實,重新劃定了礦權范圍,正在依法辦理出讓手續(xù)。目前,1家石料廠的設施已搬遷完畢,3家石料廠已聯系好搬遷地點,搬遷的相關事宜正在協調當中,其他后續(xù)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典型意義】

敦煌市文物資源豐富,有“千佛洞”之譽的莫高窟石窟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具有極為重要的歷史文化研究價值。習近平總書記曾專門指示,要加強莫高窟的保護和研究。本案是全省檢察機關與文物部門聯合開展“國有文物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jiān)督活動”取得的成果。本案文物安全隱患形成原因復雜,所涉監(jiān)管部門多、職責不清,且涉及多家民營企業(yè)經營活動。檢察機關發(fā)揮公益訴訟職能,協同多部門出臺共同遵循和執(zhí)行的文物保護方案,在推動國有重點文物保護的同時也保障了地方民營經濟的綠色發(fā)展。

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安平橋文物和文化遺產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非遺活態(tài)傳承  訴前圓桌會議  跨域協作

【要旨】

保護文物應當同時加強對文物承載或關聯的文化遺產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協同保護。檢察機關回應華僑、臺胞關切,發(fā)揮行政公益訴訟訴前圓桌會議作用,推動多部門聯動執(zhí)法、協同治理,破解文物保護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難題。

【基本案情】

“泉州:宋元中國的世界海洋商貿中心”是2020年中國唯一申遺項目,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平橋是該申遺項目中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安平橋橫跨泉州晉江、南安兩地,是世界上中古時代最長的梁式石橋,也是中國現存最長的海港石橋。因經年累月風沙侵蝕,橋墩、橋板、渡頭石出現不同程度的損害。鄰近村民擅排污水,致安平橋周邊污水橫流、水體發(fā)臭,傳統風貌遭到破壞。當地“嗦啰嗹”“掠鴨”非遺項目與民眾生活融合不夠,導致閩南民俗文化面臨傳承危機。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11月,臺灣團部分全國人大代表視察安平橋時,呼吁對該文物及其周邊生態(tài)文化環(huán)境開展綜合治理、協同保護。為此,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晉江市院)依托“駐安平橋景區(qū)檢察工作室”加強對安平橋及周邊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巡查,發(fā)現安平橋部分橋墩下沉,存在塌陷風險;當地“嗦啰嗹”“掠鴨”等非遺項目與民眾生活融合較少,傳統文化面臨傳承危機;安平橋周邊水體發(fā)臭等問題,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督促解決這些問題,該院決定立案審查,啟動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本案文物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工作涉及到晉江、南安兩地多部門跨域協作問題。為此,晉江市院聯合僑臺外事、文旅部門、屬地政府等部門召開訴前圓桌會議3次,邀請人大代表、僑聯代表列席6人次,邀請文保專家、環(huán)保專家到場指導10人次,現場巡查督促5次,多次深入安平橋周邊村鎮(zhèn),走訪非遺項目傳承人,了解當地的歷史文化、風土人情。經過對安平橋的文物修繕、周邊污水整治、非遺項目傳承等方面充分論證,2019年5月,晉江市院向該市文化和旅游局、安海鎮(zhèn)政府發(fā)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職。各相關監(jiān)管部門按照檢察建議要求,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晉江市文旅部門組織編制安平橋等文物的修繕方案并積極向上申報;安海鎮(zhèn)政府將“嗦啰嗹”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與當地的元宵、端午、中秋民俗完美結合,在安平橋生態(tài)公園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節(jié)慶活動,增進群眾對非物質文化的認同感和參與感;水利、生態(tài)等部門聯合推進安平橋周邊污水管網納入市政管理工作。目前,晉江市投入200余萬元對安平橋涉危橋墩搶險加固,投入300萬元對黑臭水體進行整治,并預算追加2200萬元用于安平橋地質資料勘探監(jiān)測和主體修繕、周邊城市管網鋪設和安海灣水域整治及開展“嗦啰嗹”等非遺項目傳承活動。

經各相關部門協同聯動,截至2020年11月,安平橋橋墩已完成加固,渡頭石周邊垃圾全部清理,水體監(jiān)測COD值持續(xù)下降,安平橋主體修繕項目穩(wěn)步推進,三大傳統節(jié)慶民俗活動開展如火如荼,被妥善保護的古橋與碧海相映成趣,呈現出鷗鳥群嬉、海天一色的美好景象,獲得了人大代表、海內外鄉(xiāng)賢和當地群眾的一致好評。

【典型意義】

安平橋是全國首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之一,擁有悠久的歷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蘊,承載著燦爛的海絲文化,寄托著兩岸民間守望相助的情懷。檢察機關回應公眾關切,通過訴前圓桌會議推動多部門聯動執(zhí)法、協同治理,不僅注重保護文物本身,還督促治理文物周邊生態(tài)環(huán)境,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深度挖掘安平橋及其周邊立體、多元、豐富的人文、生態(tài)、產業(yè)、公益價值,營造了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薛福成墓及墳堂屋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古建筑保護  無人機取證  長效機制

【要旨】

檢察機關運用訴前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修復被毀壞的古建筑,同時加強類案監(jiān)督和源頭治理,發(fā)揮檢察一體化職能推動地方政府出臺加強文物保護的規(guī)范性文件,為防控同類侵害危險提供依據。

【基本案情】

薛福成墓及墳堂屋位于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軍嶂山東麓的龍寺生態(tài)園內,屬于國家級太湖風景名勝區(qū)無錫梅梁湖核心景區(qū),2003年6月被核定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然而,薛福成墓墳堂屋內,部分場地雜草叢生,堆放有大量樹枝、草桿及其他廢舊物品,屋頂已損毀缺失約四分之一,并壓有類似彩鋼瓦的大塊雜物;墳堂屋保護范圍內南面第一排建筑被改建為茶葉加工廠,廠房內放置有加工設備,廠房后側有三根排污煙囪;廠房將薛福成墓與墳堂屋完全隔斷,并將墳堂屋完全封閉在廠房后側,文物原狀及歷史風貌受損嚴重。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6月,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濱湖區(qū)院)接到文物保護愛好者舉報后立案審查。承辦檢察官多次前往現場實地勘察,對照文物基本資料,確定文物保護單位遭到損毀的實際情況。運用無人機技術對被封閉的墳堂屋整體狀況及內部情況進行了拍攝,固定其遭受破壞的證據。對比谷歌地圖歷史圖像以及航拍圖片,發(fā)現茶葉加工廠房為2013年下半年占用部分庭院新建,該行為發(fā)生在墳堂屋被列入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之后。經調查核實確定了兩方面問題:一是該茶葉加工廠廠房建設未經審核,違反了太湖風景名勝區(qū)規(guī)劃要求;二是在墳堂屋保護范圍內擅自建造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廠房,違反了文物保護法律規(guī)定。

為切實保護薛福成墓及墳堂屋歷史文物和風景名勝區(qū),濱湖區(qū)院于2018年7月17日、20日分別向濱湖區(qū)文化體育和旅游局、無錫市市政和園林局發(fā)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兩單位對案件中存在的問題依法處理,并建議濱湖區(qū)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在全區(qū)范圍內排查、整改文物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無錫市市政和園林局收到檢察建議后,即組織人員開展現場調查,核實薛福成墓及墳堂屋建筑全部位于梅梁湖景觀規(guī)劃核心景區(qū)范圍內,茶葉加工廠屬無錫龍寺生態(tài)園有限公司的違法建設,違反了《江蘇省太湖風景名勝區(qū)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遂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二十萬元并責令其在六個月內拆除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2019年6月,無錫龍寺生態(tài)園有限公司按要求繳納了罰款并拆除了違法建設。

濱湖區(qū)文化體育和旅游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會同市局有關專家、設計單位人員赴當地街道現場實地查看情況,結合目前使用情況及有關專家意見建議,委托具有文物修繕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了修繕設計方案,報上級單位審批同意后組織實施。2020年8月,墳堂屋修繕工程竣工并通過驗收,墳堂屋重新向社會公眾展現其歷史風貌。

在本案基礎上,濱湖區(qū)院開展了類案排查,發(fā)現無錫市人民政府自1983年至2016年陸續(xù)公布了五批379個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但一直未公布實際已劃定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兩線”(保護范圍及控制地帶)范圍,導致文物部門執(zhí)法缺少關鍵依據,濱湖區(qū)院遂提請無錫市檢察院向無錫市人民政府進行書面報告。最終,促成無錫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0日出臺《關于公布無錫市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遺跡控制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通知》,對全市275處文物保護單位、文物遺跡控制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進行了具體、明確劃分,并形成圖紙,在全市公布。

【典型意義】

薛福成墓及墳堂屋是無錫著名歷史名人墓地,是反映地方歷史文化習俗的重要文物。檢察機關針對文物受損情況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使破壞風景名勝區(qū)的違法建筑得以拆除,受損文物得以修繕。在個案辦理中注重挖掘文物保護中存在的根本性、源頭性問題,并利用科技手段發(fā)現了轄區(qū)內大量文物的“兩線危機”,發(fā)揮檢察一體化機制優(yōu)勢,推動市級政府出臺規(guī)范性文件,為本地文物管理和執(zhí)法工作補強了依據和標準。

山西省左權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八路軍楊家莊兵工廠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革命文物保護  脫貧攻堅  跟進監(jiān)督

【要旨】

針對不可移動文物面臨的拆遷滅失風險,檢察機關積極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在保障脫貧攻堅工作順利進行的同時,保護好文物安全。

【基本案情】

八路軍楊家莊兵工廠舊址位于左權縣芹泉鎮(zhèn)芹泉村楊家莊自然村,該兵工廠始建于1937年底,是抗日戰(zhàn)爭時期八路軍在太行山區(qū)較早建立的兵工廠,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朱德、彭德懷、羅瑞卿等曾親臨此處指導工作,是左權縣迄今保存形制較為完整的革命遺址。2019年9月,兵工廠舊址被左權縣文物局確定為“左權縣不可移動文物”。按照2018年12月制定的扶貧方案,楊家莊村作為深度貧困村被左權縣確定為32個脫貧攻堅整體搬遷村之一,定于2019年底前實施搬遷、拆除,八路軍楊家莊兵工廠舊址也在拆除范圍,該革命遺址面臨重大滅失危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11月,楊家莊村民向左權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左權縣院)反映,該村八路軍楊家莊兵工廠舊址即將被拆除。左權縣院經初步調查核實,于11月11日作出立案決定。通過調取有關脫貧攻堅文件、楊家莊兵工廠史志研究資料和文物確定資料,對案件事實進行了認定。鑒于該案涉及脫貧攻堅工作,影響較大,左權縣院及時向縣委匯報,與縣政府溝通,并請示晉中市人民檢察院啟動一體化辦案模式,兩級檢察機關會同縣委、縣政府有關人員共同赴楊家莊實地察看,詳細聽取縣文物部門、鎮(zhèn)政府及村民代表意見,聘請省級文物專家對該處革命遺址進行了保護必要性論證。2019年11月14日,左權縣院向該縣文旅部門依法發(fā)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其采取措施,依法全面履行監(jiān)管職責,對八路軍楊家莊兵工廠舊址進行有效保護。

發(fā)出檢察建議后,左權縣院持續(xù)跟進監(jiān)督,推動形成“文物保護范圍內人走房留、移民搬遷政策繼續(xù)享受”的解決方案。在落實整改過程中,左權縣文化和旅游局多次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制定保護方案,并向上級文物部門申報文物保護單位,申請專項維護修繕經費,聘請專家組對楊家莊村發(fā)展紅色旅游進行整體規(guī)劃。2020年6月,山西省文物局確定八路軍楊家莊兵工廠舊址為山西省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目前700萬元專項修繕資金中的100萬元已先期到位,文物保護修繕一期工程開工實施,已有4處院落完成修繕。同時,左權縣文旅部門以“楊家莊八路軍兵工廠舊址”為依托,集中打造德育教育基地和太行軍工研學基地。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文物是珍貴的紅色文化遺產和我國軍工發(fā)展的重要見證。檢察機關充分發(fā)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在服務打好脫貧攻堅戰(zhàn)的同時,積極助力文物部門加強對革命文物的保護,不僅使文物免于拆除滅失的命運,還與文物部門共同推動將其升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進一步發(fā)揮其在紅色文化傳承教育方面的積極作用。

江西省龍南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客家圍屋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傳統建筑保護  文化傳承  綜合治理  長效機制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傳統建筑安全問題,以地方性法規(guī)為監(jiān)督依據,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并以個案監(jiān)督推動對轄區(qū)內該類傳統建筑的整體和長效保護。

【基本案情】

贛南客家圍屋是贛南客家人聚族而居建設的特色民居,是“中國五大特色民居建筑”之一,被譽為“東方的古羅馬城堡、漢晉塢堡的活化石”。然而,龍南圍屋多為土木結構建筑,除得到旅游開發(fā)保護的關西新圍外,其他圍屋均年久失修,保護現狀堪憂,不同程度存在自然破損和人為破壞情況,有較大安全隱患,主要表現為:一是圍屋部分墻體倒塌、梁架塌陷;二是圍屋周邊堆放柴火,電線亂搭亂接,且使用明火生產生活,消防安全設施不齊全、過期或報廢;三是文物保護標志被損毀、移動或掩蓋;四是文物保護范圍內或建設控制地帶區(qū)域存在違規(guī)建房、破壞圍屋歷史風貌等現象。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5月,江西省龍南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龍南市院)以貫徹落實《贛南客家圍屋保護條例》為契機,針對地方人大代表交辦的“里仁鎮(zhèn)漁仔潭圍和沙壩圍無人管理,有安全隱患,希望檢察院加強公益保護”線索,對客家圍屋保護公益訴訟案立案調查,組織對漁仔潭圍、沙壩圍、關西新圍、燕翼圍、烏石圍五座具有代表性的圍屋進行現場調查,通過實地勘查,調取圍屋普查、維修、開發(fā)、利用資料等方式,收集、固定相關證據,梳理出龍南境內圍屋基本情況以及保護監(jiān)管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于2019年7月向龍南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發(fā)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書,并以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建議其依法履行贛南客家圍屋保護監(jiān)管職責,及時制止破壞、損毀贛南客家圍屋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限期維修,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檢察建議發(fā)出后,龍南市院主動與行政機關溝通協調,多次到圍屋維修整改現場,協商落實具體整改措施,并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jiān)督員、周邊群眾等參與整改成效評估。同時,龍南市院向龍南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案件情況,引起市委書記高度重視,促成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專題調研,推動圍屋保護工作。龍南市院還結合當地“全域旅游”戰(zhàn)略,向市委市政府建議將多座具有保護和利用價值的客家圍屋納入旅游規(guī)劃,爭取維修資金,加強文物保護。2019年8月,龍南市委常委會議通過了漁仔潭圍、沙壩圍的旅游綜合開發(fā)投資計劃,維修整改進入施工階段。

本案的辦理推動了行政機關對境內圍屋的整體維修、保護、規(guī)劃、利用工作,創(chuàng)新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社會治理新路徑,加快推進了龍南境內47座客家圍屋保護三年維修計劃。龍南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出臺了客家圍屋綜合安全保護制度和圍屋保護針對性管理辦法,9處被列入國家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圍屋所在鄉(xiāng)鎮(zhèn)、村均成立了文物管理理事會、安全巡查自治組織等圍屋保護民間組織,實現了對圍屋保護的社會化、常態(tài)化。龍南市社會各屆對客家圍屋的保護意識顯著增強,并于2019年9月成功舉辦了龍南市第三屆旅游文化節(jié)“客家圍屋高峰論壇”,客家文化得以更好傳承和傳播。

【典型意義】

贛南客家圍屋是研究和見證客家文化的重要載體和淵源,在中國建筑發(fā)展史和傳統民間文化傳承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檢察機關針對客家圍屋存在的諸多安全問題,以督促落實地方性法規(guī)為契機,與行政機關同向發(fā)力推動解決客家圍屋保護的方法、標準、資金等難題,完善長效保護機制,充分發(fā)揮民間自治組織作用。檢察機關在個案案例基礎上,主動參與客家圍屋保護的綜合治理和旅游資源保護開發(fā)利用,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為當地走出一條符合本地實際的文物保護利用之路貢獻了檢察智慧。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優(yōu)秀歷史建筑德鄰公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優(yōu)秀歷史建筑保護  私有產權  修復整改

【要旨】

優(yōu)秀歷史建筑因違法施工受到損害,檢察機關發(fā)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協同促成所有權人依法履行修繕職責,保護城市歷史風貌。

【基本案情】

德鄰公寓原產權人為上海鴻锳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锳公司),2015年6月18日,鴻锳公司將其名下的德鄰公寓一至二層、三至六層分別租賃給上海鳴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鳴屹公司)、上海箐悠舍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箐悠舍公司)。隨后,鳴屹公司和箐悠舍公司在未經依法申報審批的情況下違法施工,對德鄰公寓重點保護部位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虹口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虹口房管局)曾在2015年8月25日對產權人鴻锳公司、承租人鳴屹公司、箐悠舍公司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開展修復整改工作。此外,鴻锳公司與鳴屹公司、箐悠舍公司因該違法施工行為發(fā)生了房屋租賃糾紛并訴諸法院。二審裁判確認鳴屹公司、箐悠舍公司系違法施工,鴻锳公司與兩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也因此被解除。2017年7月,德鄰公寓產權人變更為上海摩碩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碩公司)。鴻锳公司與摩碩公司均為私有企業(yè)。但產權人、承租人均未對受損的公益進行修復。

【調查和督促履職】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虹口區(qū)院)從網絡新聞媒體報道中得知該線索后,于2018年8月17日對該案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經調查查明:德鄰公寓系上海市第四批優(yōu)秀歷史建筑,屬三類保護類別!渡虾J袣v史文化風貌區(qū)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各方主體的保護責任。德鄰公寓在2015年裝修過程中,無論是產權人,還是承租人均未履行審批手續(xù)。在事實上對德鄰公寓的重點保護部位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后,產權人、承租人以及之后的房屋受讓人均沒有按照規(guī)定或承諾對德鄰公寓進行修復,從違法行為被發(fā)現并確認已經長達3年時間,優(yōu)秀歷史建筑始終處于受損狀態(tài)。

虹口區(qū)院于2018年8月29日向虹口房管局制發(fā)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行政監(jiān)管職責,督促相關責任單位立即啟動德鄰公寓修復整改方案的編制及審核批準程序,并對修復整改全程進行有效監(jiān)管,恢復優(yōu)秀歷史建筑原狀。虹口房管局收到建議后,即召開專題會議布置整改工作,督促所有權人履行修繕職責及編制修繕方案,完善管理措施。2019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和虹口區(qū)院組織全國人大代表至德鄰公寓施工現場,對檢察建議落實情況跟進監(jiān)督,了解修繕工程的修復方案及施工進度。2019年7月10日,上海市歷史建筑保護事務中心組織竣工驗收現場會,虹口區(qū)院派員參加,確認該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優(yōu)秀歷史建筑得到有效恢復。

【典型意義】

一個城市的歷史遺跡、文化古跡、人文底蘊,是城市生命的一部分。德鄰公寓作為上海市第四批優(yōu)秀歷史建筑之一,具有較高的藝術和歷史人文價值。然而,私有產權優(yōu)秀歷史建筑往往容易由于所有人保護意識不足,出現違法施工、擅自修繕等情形,針對該類優(yōu)秀歷史建筑保護中的高風險與行政監(jiān)管滯后缺位之間的矛盾,檢察機關督促并助力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發(fā)揮兜底和補充作用,加強對城市優(yōu)秀歷史建筑的保護力度。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員會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革命舊址保護  私有產權文物  修繕協議

【要旨】

對于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私有產權革命舊址、傳統建筑,檢察機關通過督促行政機關與文物所有人簽訂履行修繕協議,既妥善保護文物和文化遺產公共利益,也有效維護產權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中共浙江省臨時工作委員會于1938年1月將辦公地點設于浙江省嵊縣太平鄉(xiāng)(今嵊州市長樂鎮(zhèn))沃基村(即現省工委唯一舊址),同年2月,改名為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員會(簡稱“省工委”),同年5月成立中共浙江臨時省委,省工委駐地成為新的中共寧紹特委機關辦公場所,直至1940年2月。

省工委舊址始建于清道光十六年(1836),坐北朝南,四合院式庭院,建筑面積1296平方米,受自然、人為等多重因素影響,多處大木構件如柱、梁、桁、枋槽腐朽霉變;屋面走樣,局部滲漏;墻體粉層空鼓、剝落;門窗、雕花件殘破缺失;部分樓板霉腐和殘缺,整體建筑破損情況較為嚴重,原有的建筑結構與風貌受到嚴重影響。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7月,嵊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嵊州市院)在開展革命舊址保護專項檢察公益訴訟活動中,發(fā)現省工委舊址整體建筑損毀程度嚴重,存在隨時倒塌的危險。經調查核實發(fā)現,省工委舊址屬于古建筑,因建設年代早、體量大,且保存狀況較好,又是中共浙江省工委駐地,具有較高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2002年被確定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該舊址部分產權經過交易,現屬于十戶產權人私人所有。雖然嵊州市文物管理處曾于2015年10月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完成省工委舊址修繕工程設計方案,并發(fā)函要求嵊州市長樂鎮(zhèn)人民政府予以修繕,但該鎮(zhèn)政府因產權人修繕意見不統一、修繕資金緊缺以及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難以平衡等原因,未能組織實施修繕工作。

2018年11月14日,嵊州市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jiān)督員一同前往長樂鎮(zhèn)政府公開送達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鎮(zhèn)政府盡快與產權人簽訂修繕協議,組織實施省工委舊址修繕項目,協調文物和民政等部門共同落實修繕資金補助,切實保護文物安全。

2019年1月15日,嵊州市長樂鎮(zhèn)政府書面回復檢察建議落實情況,該鎮(zhèn)已與全部十戶產權人達成修繕協議,由長樂鎮(zhèn)人民政府出資修繕、以修繕資金置換房屋租金的方式,達成使用權置換方案,鎮(zhèn)政府可使用省工委舊址二十年。修繕協議簽訂后,為助力費用盡快落實,嵊州市院主動爭取鄉(xiāng)村振興辦、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現嵊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民政局、財政局等多方支持,并向市委市政府專項匯報,獲得市委重視,最終促成修繕經費得以落實。截至2020年10月,浙江省工委舊址修繕項目已完成現場施工,現處于竣工驗收階段。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zhèn)鹘y建筑、革命舊址產權雖屬私人所有,但其歷史文化價值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依據法律規(guī)定該類不可移動文物一般由所有人負責修繕,政府可以給予幫助。針對實踐中所有人修繕不及時或無力修繕導致的文物損毀問題,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與文物所有人簽訂修繕協議,破解保護公益與尊重私有產權人處分權可能沖突等難題。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崔家壩鎮(zhèn)鴉鵲水村滾龍壩組傳統村落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傳統村落保護  協同多部門履職

【要旨】

傳統村落保護涉及多個行政機關職能,容易出現“九龍治水”難題。檢察機關發(fā)揮公益訴訟職能,督促并協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全面履職,系統推進傳統村落總體保護。

【基本案情】

湖北省恩施市崔家壩鎮(zhèn)原滾龍壩村(現為鴉鵲水村滾龍壩組)以古建筑群、古墓葬而著名。該村2007年被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公布為歷史文化名村,2012年被列入住建部、文化部、財政部公布的第一批中國傳統村落名錄。滾龍壩古建筑群還被列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近年來,該傳統村落民居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壞,古墓葬群被多次非法盜掘,養(yǎng)殖污染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

【調查和督促履職】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恩施市院)接到村民舉報稱滾龍壩村傳統民居和古墓葬未得到依法有效保護,遂于2020年5月6日立案調查。辦案人員經多次走訪當地村民、現場查勘、向行政機關調取證據材料,發(fā)現滾龍壩村存在古墓葬破壞、水泥磚房取代民族傳統木質瓦房、養(yǎng)殖場直排污水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等違法情形。恩施市院于5月28日以公開送達的方式向崔家壩鎮(zhèn)政府、恩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恩施市文化和旅游局發(fā)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職,保護好歷史文化名村。

收到檢察建議后,各行政機關按照檢察建議的內容積極履職。崔家壩鎮(zhèn)政府積極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文物的安全巡查和防護,嚴格控制違法建房,組織對破損古宅進行專業(yè)維護和修繕,制定文物保護方案,加強轄區(qū)內污水規(guī)范處置,整治環(huán)境衛(wèi)生。恩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召集相關鄉(xiāng)鎮(zhèn)傳達學習文件精神,編制了滾龍壩傳統村落保護規(guī)劃并積極爭取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項目,爭取到專項資金用于解決污水管網的建設。恩施市文化和旅游局加大了文物保護項目和資金的申請力度,積極爭取了200萬元的專項資金對滾龍壩古建筑群文物進行維修保護,配備了消防、安防設施,同時加強對滾龍壩村古建筑群文物保護工作的規(guī)范和指導,編制滾龍壩古建筑群文物保護規(guī)劃。

在本案的辦理過程中,恩施市相關部門開展了統一行動,對全市的歷史名村、傳統村落和特色村寨進行了全面的排查,制定了保護措施和方案,達到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意義】

傳統村落具有豐富的歷史、文化、社會價值,保護好傳統村落對于傳承民族文化、打好脫貧攻堅戰(zhàn)、落實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具有重要意義。檢察機關針對本地傳統村落保護存在的突出問題,主動協同住建、文旅、鎮(zhèn)政府多部門共同履職,統籌解決了傳統村落保護相關的政策、資金、環(huán)境、規(guī)劃等一系列問題,促成解決個案問題的同時,還推動了對本地區(qū)傳統村落的總體保護,守護了當地群眾的美麗鄉(xiāng)愁。

文物和文化遺產具有物質和精神雙重屬性,是一個國家的血脈和靈魂,也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我國作為世界文物大國,文物保護工作任重道遠。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wèi)列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用足用好現有法律依據

記者: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未明確將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列為公益訴訟法定領域,實踐中,檢察機關是如何依據現有法律規(guī)定辦理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案件的?

胡衛(wèi)列:雖然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沒有作為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公益訴訟專門領域,但各地檢察機關積極用好現有政策和法律依據加大保護力度,對部分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涉及法定領域的,探索開展公益訴訟加大保護力度。比如,依據環(huán)境保護法關于環(huán)境包括人文遺跡、風景名勝區(qū)、城市和鄉(xiāng)村等規(guī)定,納入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領域;依據文物保護法和物權法關于國有文物所有權的規(guī)定,納入國有財產保護領域;依托英烈保護法,將屬于國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納入英烈權益保護領域。

此外,各級檢察機關主動服務、保障國家重大戰(zhàn)略和地方中心工作,積極探索相關領域案件辦理。比如福建省泉州市檢察機關以助力“泉州:宋元中國的世界海洋商貿中心”申遺為契機,部署開展“古城文物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jiān)督活動和“活態(tài)古城 生態(tài)泉州”公益檢察活動。

記者:檢察機關將文物和文化遺產領域作為公益訴訟新領域的重點予以部署推進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胡衛(wèi)列: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五年之后,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又強調“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這是對檢察公益訴訟改革探索成效的充分肯定,更是對這項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更大期待和更高要求。

將文物和文化遺產領域作為公益訴訟新領域的重點予以部署推進主要有以下考慮: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文物工作。在近幾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專門就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提出的建議和提案達幾十件。截至2020年11月,全國23個省級人大常委會作出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專項決定,其中有17個明確將文物、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公益訴訟新領域案件范圍。住建部、國家文物局也高度關注文物保護領域的檢察公益訴訟實踐并專門開展調研,希望借力檢察公益訴訟職能共同加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偟目磥恚瑥闹醒腠攲釉O計到地方性立法,到各相關職能部門,對于充分發(fā)揮檢察公益訴訟職能、有效激活和提升文物治理能力水平、推動形成保護合力都有高度共識。

據此,最高檢作為十九屆四中全會“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改革任務的牽頭單位,經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委意見,已將文物保護法修改時單設公益訴訟條款,部署開展長城保護、大運河文化保護、革命文物保護等檢察公益訴訟專項活動等列入實施規(guī)劃和落實計劃,在2020年1月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上作了明確部署,并寫入了向兩會所做的工作報告。今年以來,最高檢還與國家文物局多次交流會商相關工作并開展聯合調研,與住建部開展了歷史文化保護聯合培訓。

以法治思維解決保護難題

記者: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在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方面有哪些優(yōu)勢?

胡衛(wèi)列:檢察公益訴訟作為中國特色公益保護司法制度,其制度初衷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方面,檢察機關可以發(fā)揮行政公益訴訟職能,通過訴前磋商、圓桌會議、公開聽證等方式,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厘清職能,全面履職,解決“九龍治水”難題。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可以發(fā)揮民事公益訴訟職能作用,對破壞、損毀文物的當事人或者單位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記者:檢察機關在文物和文化遺產公益訴訟辦案中取得了哪些成效?

胡衛(wèi)列:總體來看,公益訴訟辦案使一批文物和文化遺產的保護得到切實加強,增強了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此外,還有效激活了政府對文物保護的主體責任。如陜西省府谷縣檢察院督促保護明長城鎮(zhèn)羌堡行政公益訴訟案中,檢察機關督促相關鎮(zhèn)政府停止在鎮(zhèn)羌堡內進行管網工程施工,加強了涉案段長城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和管理。

各地檢察機關普遍加強與文物保護部門協作聯動,推動完善了文物和文化遺產長效保護和利用機制,解決私有產權文物保護難題,提高文物保護綜合治理水平,更注重兼顧文物保護與地方經濟發(fā)展相協調。如福建省晉江市檢察院與文物保護部門、屬地鎮(zhèn)政府形成常態(tài)化的文化遺產保護協作機制,深度挖掘文化遺產周邊立體、多元、豐富的人文、生態(tài)、產業(yè)、公益價值,綜合構建文化遺產主題生態(tài)旅游,助力打造文脈、民俗傳承的活態(tài)保護標本,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fā)展、在發(fā)展中保護。

增強文物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合力

記者: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面臨哪些難點?比如法律適用等方面是否存在一些不足?

胡衛(wèi)列:檢察機關在探索開展文物和歷史文化遺產公益訴訟保護過程中,確實存在法律供給上的嚴重不足。一是總體法律依據不完善,以致在監(jiān)督范圍、立案標準、調查取證、訴訟等環(huán)節(jié)缺乏有效的實體和程序法律依據,易產生分歧,影響辦案效果。二是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文物及文化遺產的損害認定、修復等缺乏科學評估方法或者可參照的標準,增加了檢察機關調查取證、確定訴訟請求、執(zhí)行監(jiān)督的難度。三是不少文物保護涉及歷史遺留民生問題,如何在經濟建設、文物保護、民生保障等方面有效有效協同多部門執(zhí)法整改,助力地方黨委政府解決文物保護中的疑難雜癥,需要更多檢察智慧、監(jiān)督智慧。

剛剛召開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強化歷史文化保護、塑造城市風貌;加強文物古籍保護、研究、利用,強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加強各民族優(yōu)秀傳統手工藝保護和傳承,建設長城、大運河、長征、黃河等國家文化公園;保護傳統村落和鄉(xiāng)村風貌等。

下一步,最高檢將與相關立法、執(zhí)法機關加強溝通協作,不斷增強文物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合力。加強理論研究,推動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修改時,增設公益訴訟條款,授權檢察機關對妨害文物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加強行政執(zhí)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配合,建立長效機制。聯合國家文物局、文化旅游部、住建部等相關部委出臺文物保護方面的協作意見,在線索移送,信息共享、調查取證、專業(yè)支持、聯合督辦、調研、培訓和發(fā)布典型案例等方面加強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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